商品類似群組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商標綜字[2010]第39號
關于調整《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
第三十類“方便粉絲”商品類似群組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現(xiàn)行的第九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沒有“方便粉絲”商品名稱,我局在受理商標申請時將“方便粉絲”商品劃分在第30類第12商品群組。在實際商標審查及案件處理過程中,我局發(fā)現(xiàn)第30類第09商品群組的“方便面”與第30類第12商品群組的“方便粉絲”商品雖分屬不同類似商品群組,但兩者的食用方式、消費對象、銷售渠道基本相同,根據類似商品的劃分原則,“方便面”與“方便粉絲”商品應當確定為類似商品。
經研究決定:
(一)此前已經注冊和申請受理的商標,其包含核準使用或申請指定的方便粉絲商品由第30類第12商品群組統(tǒng)一調整到第30類第09商品群組,與第30類第09商品群組的商品判為類似商品,與第30類第12商品群組的商品因食用方式、消費對象、銷售渠道不同,不判為類似商品。
(二)今后申請注冊商標指定的商品中如包含方便粉絲,將歸屬于第30類第09商品群組,并將在第十版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加以標注說明。
(三)本通知發(fā)出之日前已經注冊包含核準使用方便粉絲商品的商標在指定商品上繼續(xù)有效。
上述調整自本通知發(fā)出之日起實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